時間:2017-08-03 15:3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瀏覽量:
財經365訊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表示,用破產方式來處置“僵尸企業”,可以徹底解決圍繞“僵尸企業”形成的各類債務鏈條,從根本上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依法推進破產審判工作,妥善處理“僵尸企業”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有記者問,處置“僵尸企業”是當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牛鼻子,運用破產方式來處置“僵尸企業”有哪些特殊的意義和作用?
賀小榮對此作出解答,他稱,去年以來,中央多次強調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并將其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牛鼻子”。在處置“僵尸企業”的多種方式中,破產機制與法治化、市場化要求完全相符,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意義和作用:
一是可以徹底解決圍繞“僵尸企業”形成的各類債務鏈條,從根本上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破產企業往往債務纏身、經營乏力,甚至還有連環擔保、相互擔保等債務,如果不及時有效清理,極易形成行業性、區域性金融危機。盡早使“僵尸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可以整體了結企業債務鏈條,一攬子解決由此形成的債務困局,消彌風險傳導、防范系統性危機。
二是破產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雙管齊下,既能解決僵尸企業淘汰出清問題,也可以對具有拯救價值的企業進行挽救。
三是通過破產程序處置“僵尸企業”可以樹立我國依法治國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破產程序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規律的法律體現,破產法實施狀況反映了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發育程度,也是評價一個國家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此,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一直將破產工作狀況作為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狀況、營商環境和金融風險等級的重要指標。大力運用破產方式處置僵尸企業,可以營造法治化、市場化的良好國際形象,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有利于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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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365訊 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依法推進破產審判工作,妥善處理“ 僵尸企業 ”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有記者問,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視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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