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8月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作出批復,明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批復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司法解釋規定,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一旦具有這幾種情形之一,將受到從重處罰。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該司法解釋,實踐中并未明確。
近年來,挪用、擠占社保基金的情況頻現,社保基金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屢打不絕。各地檢察機關從群眾身邊、群眾反映強烈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入手,查辦了大量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檢察院就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請示最高檢。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通過,作出上述批復。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范圍。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圍有所不同,實踐中應注意區分,依法適用。(原標題:最高檢:貪污養老、工傷等社保金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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