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大連東方之家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于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東方之家保險代理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東方之家保險代理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東方之家保險代理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真實記載公司業務收支情況、編制和提供虛假報表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間,東方之家保險代理未將部分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編入財務憑證,涉及代理手續費1220.62萬元,共計141份。同期,該公司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填報的代理傭金比實際開具的代理手續費少1220.62萬元。
二、虛構保險中介業務
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間,東方之家保險代理協助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大連市分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涉及保單1230筆,保費501.85萬元,代理手續費100.24萬元。
上述行為一和行為二均未在東方之家保險代理“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回頭看自查報告中體現。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東方之家保險代理相關情況說明、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表截圖、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復印件、虛掛業務清單、相關原始財務憑證復印件、國壽財險大連市分公司虛掛業務情況說明、東方之家保險代理自查報告、相關人員任職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東方之家保險代理向我局提出了如下陳述申辯:關于違法行為一,因公司理解問題導致數據報送錯誤,不存在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我局在監管中未對其財務數據報送提出過異議和整改意見。關于違法行為二,公司已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核對,對違法行為屬于不知情而未報;我局認定的虛掛中介業務中存在部分真實中介業務;我局在檢查過程中存在誘導其同意違法行為的問題。另外,公司稱上海總部已對公司開展內部整頓活動。
我局經復核認為,一是公司對保險法律法規的理解錯誤以及對自身經營行為的不知情均不能免除其依法合規經營的責任;二是我局依法對其進行監管并不是對公司所有經營行為的認可;三是公司提出我局認定的虛掛中介業務中存在部分真實中介業務,但未提供任何材料,我局也未發現公司所述情況;四是公司應對其簽字蓋章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且未能提供具體證據否定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也未提供我局在調查取證程序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相關依據;五是公司上述整改行為不影響違法行為的定性及處罰裁量。
綜上,我局對上述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并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一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吊銷東方之家保險代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上述行為二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局決定吊銷東方之家保險代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保監局
2017年8月25日(原標題:大連保監局:大連東方之家保險代理違法吊銷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