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市場上,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賣方故意隱瞞不利信息使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屢見不鮮,最常見的有三大“套路”。
其一,房企捂盤惜售,制造火爆銷售場景,令購房者焦慮恐慌,匆忙簽合同。
湖南張家界的梁先生今年6月看上了某開發商在當地建的樓盤。直到11月上旬,梁先生才突然接到開發商通知,說交定金的日期在幾天后一個周末的早上,還說預留名額過期不候。
“11月已經天氣轉涼了,我早上5點多就去排隊,到8點才讓我們進去,烏泱泱一大片人,場面十分火爆,大家都像瘋了一樣搶房。”梁先生告訴記者,售樓部的電子顯示屏上滾動顯示僅剩幾套房,還在外面排隊的買房者像熱鍋上的螞蟻一樣焦慮,根本來不及考慮更多。
房企有意制造火爆的銷售場景,加劇了消費者的恐慌心理。佛山的林先生也表示,當初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時候,開發商組織了200多名業主集體排隊,工作人員直接將合同翻至簽名頁面,讓業主依次簽名,自己沒有充足的時間細看合同。而對于合同的重要條款或者新的情況,工作人員也未做任何說明,消費者均以為合同內容與之前了解的情況一致就直接簽名,之后才發現主合同與附件數據不一致的問題。
其二,房企有意規避政府限價,制造“雙合同”以高價售出房屋。
今年9月,周女士在廣州市東部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積為73平方米的新房,房子在房管局備案的價格為90萬元,即每平方米1.2萬元左右,銷售員告訴周女士,“簽訂購房合同必須同時簽訂裝修合同”。
銷售員為周女士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為購房合同,顯示總樓款約90萬元,一份為裝修合同,顯示金額為56萬元,也就是說周女士需要花146萬元才能購買這套房子。“這樣算下來,房子的單價為每平方米2萬元,超過了政府的限價。”周女士說。
不僅如此,在付首付的時候,樓款和裝修款必須都付三成首付,共43萬元。此外,開發商還要求剩下未付清的七成裝修款合計約40萬元,要么在半年內分兩期付清,要么選擇利息更高、最長貸款期僅為五年的普通裝修貸款。
無奈之下,周女士只好與開發商簽訂如此“霸王條款”,首付43萬元后,約定半年內再分兩期,每期20萬元付清剩余裝修款項。“房管局備案約90萬元的房子,被開發商‘雙合同’賣到146萬元,加上我選的半年內付清剩余的裝修貸,算下來,我首次購房成本超過80萬元,接近樓款總價了。”
其三,二手房買賣中賣方故意隱瞞學位占用等關鍵事實。
雖然不及開發商手握大量房源,但是不少二手房賣主為了盡快將房屋賣出、賣個好價錢,也費盡心思在語言文字上與買方“打太極”,除了隱瞞房屋質量問題之外,近年來最常見的就是二手房學位糾紛。
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西城區孟某(賣方)與李某(買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7月1日,李某支付首期購房款550萬元,7月4日晚,出售方孟某告知李某,此前有人于2013年使用該房屋戶籍進入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學學習。李某認為孟某明知自己購買房屋是為了孩子上小學,卻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故意隱瞞了戶籍學位被占用的事實。李某于是將賣方孟某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孟某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賣方孟某對李某購買房屋的目的是知曉的,即為了李某孩子入學之用,但孟某在簽訂合同之初并未如實披露學位已被占用的事實,違反了雙方協議的約定,對李某的購房選擇及目的有重大影響,孟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