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安徽省界首市警方在雨天治理酒駕的事,市民楊某在自己當群主的微信群里,發布了“他們傻×嗎,下雨還查?一群傻×窮這個樣”等不文明言語。
之后,當地警方認定,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做出行拘5天的處罰。
這是繼陜西網友吐槽逼捐、河北網友抱怨食堂飯菜差被行政拘留后,又一起引發廣泛爭議的針對網絡言論的處罰。目前,已經有律師在質疑這是濫用警權。
的確,警察的正當個人權利必須受保護,執法尊嚴也應該得到維護,個別人如果公然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執法,乃至暴力襲警,該定罪就定罪,該行政處罰就處罰,不應該姑息縱容。
但是,警察的尊嚴也是建立在法律范圍內的。警察的尊嚴,也應與公民的言論權利相融,公民的言論權利(甚至不正確、不文明的言論)也需要有一定的容錯空間。
就這起個案而言,警察行拘群主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的有關規定。這就必須以當事公民的言論,造成公眾秩序被擾亂的嚴重結果作為處罰的前提。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但是,法律明確的違法結果、處罰的前提也不容被“虛擬化”。
在汽車修理的群里吐槽一兩句警察執法,哪怕言語不文明,一沒有造謠,二沒有造成社會恐慌、動亂等后果,沒有達到法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程度,就不應受治安處罰。
行政拘留,直接剝奪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它應該與違法的嚴重后果匹配,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嚴肅性。
行政執法和處罰應該體現“比例原則”,執法手段、處罰結果與當事人行為的危害之間,應該呈正當的比例。法諺云:法的極端不是法。一兩句微信群里不文明的吐槽,幾乎沒有多大社會影響力,不應該換回行拘的嚴懲。
行政拘留應該懲罰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不是“不文明言論”本身。
近期,一些警察處理的涉警言論案件,都引發不少爭議。比如,2017年4月,貴州臺江縣城區的潘強醉酒后撥打民警劉江穗的手機,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脅性語言,當地警方按“公然侮辱他人”對潘強做出行政處罰。
但之后,法院判決這一處罰違法,因為哪怕警察打開了手機的揚聲器,這番侮辱言論也是點對點的談話,不構成“公然侮辱”。
民間有怨言、怪話,只要沒有造成社會現實危害結果,為政者理當聽一聽,想一想;“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言者無罪,聞者足戒”。
治安違法和不文明網絡言論之間,判然有別,不能用行政拘留的手段,處罰網絡的不文明言論。
此事之所以在公共輿論空間中引起強烈關注,也是因為,微信群中的聊天、吐槽實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這個案例實際上觸及了公眾生活中言論安全的邊界,一旦就此開端,則會導致人人自危。
在微信群罵警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屬于不文明行為,可以批評教育,而不是行拘。據媒體報道,阜陽市公安局目前已經受理當事人楊某提出的行政復議。(原標題:“微信群罵警察”不文明,但行政拘留也不當)
